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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105年11月1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事宜檢討
會議」涉本部業務部分如說明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6.03.03. 勞動條 2字第10601301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3日
主旨:有關 105年11月1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事
宜檢討會議」涉本部業務部分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年 1月 5日總處培字第1060034381號函辦理。
二、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工資給付及出勤事項,本部已於98年 6月19日發布「天然
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並於 104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工
作規則審核要點」增訂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工資給付規定。
三、另為保障勞工於颱風天強風大雨外勤作業之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及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已有相關規範,又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03年 8月 6日修正「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
四、為使勞資雙方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有所依循,本部已於官網建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
權益」專區(網址: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 )。請轉知並輔導
轄內事業單位,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是否指定特定勞工出勤及相關
工資給付事項,應事前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避免衍生相關爭
議。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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