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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入出境日期資料之提供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日
    主旨:有關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關懷個案
       及其 2親等直系血親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入出境日期資料之提供 1案,請查照辦理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6年 5月19日社家支字第1060105181號函(如附件影
       本,含附件)辦理。
     二、按法務部 103年 6月19日法律字第 10303507040號函略以,「聯絡方式」(例如地址
       、電話),仍屬一般個人資料。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4條規定之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
       者(母親)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並衡酌兒少法第70條規定,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
       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給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
       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至第 4款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
     三、次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6年 5月 4日健保承字第1060005138號函及本部移
       民署 106年 5月12日移署境桃國字第1060055964號函,同意戶政機關提供保有之旨揭
       資料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且按法務部 103年 6月19日上揭函意旨,旨揭資料
       提供社政單位查訪兒少下落,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至第 4款特定目的外利用
       之事由。
     四、綜上,考量資料提供之比例原則(參照個資法第 5條),爰請戶政機關自即日起,於
       「OOO政府所屬戶政機關查詢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
       政事務所者』個案資料」表格(相關文號:本部 106年 3月21日台內戶字第 1060406
       1412號函諒達)之「親屬查訪結果概述」欄,配合提供旨揭關懷個案及其 2親等直系
       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該關懷個案(限該 6歲以下兒童)之最後 1筆入出境
       日期資料(無入出境資料者並請註明),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附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5月19日社家支字第1060105181號函 附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5月4日健保承字第1060005138號函 附件-內政部移民署106年5月12日移署境桃國字第10600559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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