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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案,有 關尚待釐清處,檢附相關資料並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2.24. 法律字第10603502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24日
    主旨: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
       案,有關尚待釐清處,檢附相關資料並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6年 1月24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02660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所詢事項:本部為研究修正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以及為瞭解各機
       關對於本法相關修正草案之意見,本部及行政院曾函請各機關對於本法及相關修正草
       案表示意見如下:
      (一)本部於 104年 1月12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0420號函詢各機關提供本法第 1章
         第11節「送達」修正建議(如附件 1),各機關就第74條修正意見之相關回函如
         附件 2。
      (二)本部於 104年 5月20日以法律字第 10403505650號函(如附件3 )送行政院「行
         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第74條。行政院於 104年 6月 3日
         以院臺法字第1040028086號函(如附件 4)、同日院臺法議字第 1040028086A號
         交議案件通知單(如附件 5),請各機關就本部函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
         意見,各機關就第74條修正意見之回函如附件 6。(三)本部於 105年 4月12日
         以法律字第 10503506080號函請各機關就本法第 1階段修正草案條文初稿(含本
         法第74條)提供意見,並函請各機關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本部,各機關就第74
         條之修正建議如附件 7。
      (四)檢附本部彙整上開各機關之意見(如附件 8)。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詢事項:按本法之送達,係指行政機關以法定方式,將行政上之文
       書,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定方式為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
       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知悉文書內容,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均發生一定之
       法律效果。一般而言,送達之目的,其一係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
       二為保存送達證書,使送達一事有明確之證據,以防免日後發生紛爭。因此就理論上
       而言,法律上如未使用送達一詞,但有由行政機關通知之必要者,自不妨視為單純之
       通知,與送達相區別;另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
       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可推知立法者有意透過送達規定,
       以解決行政上通知之相關問題。至於行政機關為本法所定之行政行為,除本法第 110
       條第 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
       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書面之行政處分須經送達於相對人,始對其發生效力外,其他
       行政行為,並無特別規定以送達作為行政行為生效要件,通常以送達達到通知相對人
       或作為證明之目的(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等四人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
       ,2013年11月 4版,頁 209至 212參照)。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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