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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
方車先行」之規定,其函釋效力問題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01.16. 路覆字第10600069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16日
主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其函釋效力問題,詳如說明,請惠允賜復。
說明:
一、查鈞部72年 7月24日交路字第 04213號函略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2項規
定:「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
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原則以左方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
路口者為準。
二、次查鈞部 101年 7月25日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略以:本部72年 2月24日交路字第
04213 號函有關上開規則第 102條之釋義內容「 ...原則以左方車之車輛同時到達該
項交岔路口為準」即應予停止適用。惟鈞部建置之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查無上開
函釋,但仍有72年 7月24日交路字第 04213號函(未標示停止適用),因有民眾質疑
相關函釋之效力問題,爰請鈞部惠予釋復,以利本會俾憑辦理相關行車事故鑑定覆議
事宜。
正本: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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