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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 106年 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相關例稿 6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6.06.15. 秘臺廳民一字第10600163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5日
主旨:檢送 106年 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相關例稿 6件,請轉知所屬依說明
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立法院業於 106年 5月26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條
之 5、第12條修正案,並經總統於同年 6月14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於同年月16日發生效力(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1)。
二、由於此次修正內容涉及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重大變革,爰依旨揭條文意旨增修相
關例稿(裁定 2份、函稿 1份、證明書 3份;如附件 2– 7)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本
院93年 7月 7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16754號函(附件 8)自 106年 6月16日起停止
適用。
三、各法院受理當事人依旨揭條文第 5項聲請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仍分
「訴聲」字別;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同條第11項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事件
,請分「聲」字別,案由記載「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依司法院 108.02.23. 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05368號發布,附件4至附件7等4則例稿,自
108年2月23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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