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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之配偶持有民營公司股份,尚難認係公務人員與其配偶共同投資之行為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0.07.27. 90法一字第205104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7日
    公務人員原持有民營公司股份逾百分之十,嗣轉讓其配偶,未與配偶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是否屬於共同投資行為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疑義一節,經函准法務部90年
     7月18日法90律字第020512號函以:「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
    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為公務
    員本人,未及配偶,應無疑義。至公務員之配偶如持有民營公司股份逾百分之十,縱未辦理
    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適用法定財產制時,夫妻之財產仍屬分別所有,尚難認係與配偶共
    同投資之行為。……公務員於擔任公職期間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四乙節,顯已違反首揭規
    定,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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