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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殘障手冊之公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07.10. 部法一字第0912161620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7月10日
行政院52年 5月28日臺(52)人字第3510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業是否應以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
抑並申請商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以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惟依
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
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風氣,是以本院對於公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關於公務員服務
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
……」領有殘障手冊之公務員經銷公益彩券,依上開規定,公務員不得擔任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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