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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於外國經營商業或掛名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12.06. 部法一字第091220264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6日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雖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業務之規定,惟
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等相關規定,亦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組設公司營
業、不得經營商業或掛名經營商業等。又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不因國內或國
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