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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受僱於民營醫療器材販賣店打零工擔任店員是否有違公務員
服務法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4.25. 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5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 1項
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部76年 2月23日76臺
銓華參字第 82025號函釋略以,「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
,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
技術性,所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營
商業』及第14條所稱『兼任他項業務』。」準此,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又除法
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惟利用公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
,倘所兼之計件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
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不悖。惟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
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者,即不符本部上開函釋意旨;另其是否有礙本
身業務之情形,亦宜併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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