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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自行在家開設讀經班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7.18. 部法一字第0922267760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18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行政院52年 5
月28日臺(52)人字第3510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業是否應以其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抑並申請商
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以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惟依公務員服務
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益
以事關社會風氣,是以本院對於公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
」準此,公務員自不得在家開設讀經班從事營業或營利之行為;惟倘係與他人共同合資聘請
師資教導雙方之小孩者,尚無牴觸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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