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任公職前所經營之獨資營利事業經向主管機關申准停業,惟負責人名義並未變更,是 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02.10. 部法一字第095260043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0日
    公務員任公職前所經營之獨資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申准停業,惟負責人名義並未變更時,是
    否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即涉該獨資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申准停業期間,
    是否仍為各該專業法規所稱之「營利事業」,因涉各專業法規規定及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
    務機關查明事實後,依法審認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