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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任公職前所經營之獨資營利事業經向主管機關申准停業,惟負責人名義並未變更,是
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02.10. 部法一字第095260043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0日 公務員任公職前所經營之獨資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申准停業,惟負責人名義並未變更時,是
否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即涉該獨資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申准停業期間,
是否仍為各該專業法規所稱之「營利事業」,因涉各專業法規規定及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
務機關查明事實後,依法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