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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得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個人使用過之物品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11.28. 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本部94年 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
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
13條第 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因此,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
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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