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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及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1.07.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86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7日
主旨: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及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6年12月11日府建使字第 0960232829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前段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3條規定略以,「建
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
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
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揆揭前開規定之意
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者
,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規
定,合先敘明。
三、卷查本案建築物原核定農舍用途違規供作 KTV使用,既經貴府認定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15條第 1項之規定,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
更使用,並非屬上開建築法條文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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