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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或減輕點數項目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02. 環署水字第10600407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日
一、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而於處分前再次查獲違反同條款之行為,
若認定違規原因不同且不具從屬關係,應分別處分。若第 2次稽查處分前,對於第 1
次違規行為已開立處分書,則第 2次稽查處分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應考量「自本次違
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 年違反相同條款次數( N)」加重點數(亦即 N至少採計 1次
);若第 2次稽查處分前,對於第 1次違規行為尚未開立處分書,在第 1次違規行為
尚無處分效力之前提下,第 2次稽查處分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應考量「經常僱用員工
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減輕點
數(若除第 1次之違規行為外,第 2次違規行為違反日前 1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
二、另對於裁處前多次違反相同條款,主管機關僅開立 1次處分書時,若後續再次查獲違
反相同條款,計算該後續違規之罰鍰額度時,「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 1年違
反相同條款次數( N)」之點數加重項目 N值,僅需計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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