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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12. 環署水字第10600437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2日
一、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2 條規定,主管
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應記載應改善、補正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
補正者,依同準則第10條規定,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
補正。
二、考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而予以限期改善之目的,在於給予業者時間去改善違規行
為,維持廢水處理設施之穩定操作,避免再次發生污染事件。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
鍰額度裁罰準則定有「限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者」之加重點數,其點數以前次通知應
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計算,本案前次通知應於30日內完成改善,對於屆期未完成改善
者,以30點計算,其計算該30點之目的係加重處分而非屬按日連罰之概念,並無違反
比例原則或重複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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