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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減輕點數「經常雇用員工數」認定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5.12. 環署水字第10600353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2日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對於經常雇用員工人數未達一百人之事業自本次
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 1年無違反相同條款者,得減輕點數,其目的係對於中小企業
減輕罰鍰額度,以符合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意旨。
二、另依據 104年 3月30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5條規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
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故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之行為時間點之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若未滿 100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
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3計算點數時應酌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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