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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於用地取得問題或分區使用不符,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影響公 共安全,請專案協助處理或檢討申報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05.30. 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64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30日
    主旨:有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於用地取得問題或分區使用不符,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影響公共安全,請專案協助處理或檢討申報規定乙案,如復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 4月22日府工使字第0910041230號函。
     二、辦理建築公共安全檢查有關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違章建築物之處理乙節,按加強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 4點第 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條規定處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就負責稽查取締項目,確實依照各該主管
       法規處理,其權責分工、處理流程及處罰依據如附表一。(一)未經登記即行開業或
       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處理。
       (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
       定辦理。(三)未經許可擅自修建、改建或裝修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及本
       部90年11月20日台90內營字第9067311 號函業有明示,本案仍請貴府本於職權依法核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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