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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書局」(○○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8.16. 法律字第10603510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16日
    主旨:有關「○○網路書局」(○○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 7月26日警署刑研字第1060120325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
       業」為何,而引用當時 100年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
       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
       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網路書局」(○○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主要在販賣各類科公職
       、證照等考試書籍,並提供相關考試資訊,另查與該公司相關之網頁介紹,該公司之
       服務項目主要包括各類科公職、師資、證照等國家考試輔考、研究所升學及進修輔考
       、相關視訊教學服務、遠距學習等專業輔導服務、相關出版品服務、函授及數位教材
       服務、其他升學及進修服務。是以,該公司所營事業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
       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857 「其他教育服務業」,即從事正規教育
       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之行業,而以升學、公職考試、專業執照及證照考試
       為目的之補習教育服務之行業(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10次修訂)細類8595, 105年 1月,第 117頁至第118 頁參照),故該公司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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