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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之危害風險分類疑義
發文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文字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6.08.24. 勞職綜1字第10610326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24日
主旨:有關「報關業」之危害風險分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106年 8月 8日北市勞檢一字第 10631516900號等函辦理,並復
貴公司 106年 7月17日新字第 106071701號函。
二、按63年 4月16日制定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業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條
規定,該法適用業別包含「交通運輸業」(參照行業標準分類中之「運輸、倉儲及通
訊業」);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60年 6月及64年12月修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運輸、倉儲及通訊業」包含「運輸服務業」中之「報關業」,爰97年 1月 9日修正
發布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名稱業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附表一所列第一類事業之「運輸服務業」,亦包含「報關業」,意即依修法歷程可
推知,現行「報關業」係屬第一類事業,合先敘明。
三、另依上開辦法檢查注意事項第 6點第 1款規定略以,事業之分類認定,係由事業單位
整體實際從事之作業活動認定事業之歸屬。經查「報關業」係指受貨主委託,從事貨
物進出口報關相關服務之行業,其從業人員須於機場、碼頭倉庫或運輸船等陪同海關
人員抽驗或於現場點貨等,仍有遭堆高機碰撞或於開櫃時遭物件壓(砸)傷之風險,
意即可能暴露於機具或運輸工具之危害。至該等危害風險是否具顯著性,尚有檢討空
間,本案將於未來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時一併納入研議,惟於該辦法附表一修
正前,「報關業」仍屬第一類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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