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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查定之土地,劃出山坡地範圍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處理原則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09.11. 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已完成查定之土地,劃出山坡地範圍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處理原則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6年 9月 1日本會召開 106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次會議紀
錄討論事項第 2案決議(本會 106年 9月 6日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399號函諒達)辦
理。
二、已完成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土地,經劃出山坡地或經合法程序變更為非農
業使用後,已無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之適用,其原查定分類結果失所附麗,自
其生效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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