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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等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86.08.08. (86) 經水資四字第8600506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8日
    主旨:關於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等執行疑
       義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八六水政字第A八六0六00五三二號函。
     二、有關依水利法或都市計畫法所公告劃設之行水區土地,在執行上發生競合之疑義,已
       在八十二年司法院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中明示。本局認為經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
       定核定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若為配合治理計畫之實施,另
       依都市計畫法予以公告,應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公告劃設之使用分區
       ,僅為予以不同程序之使用管理,此與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不同,且其土地征收補償
       之法令依據亦不相同。大法官解釋文既已明示,自應依該解釋令文規定辦理。
     三、至於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河道用地及堤防用地之疑義,係屬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權責,茲檢附前台灣省水利局八十年六月編印之「水利法規解釋彙編」第五三八
       頁,內政部78.11.08台(78)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三八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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