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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所需挖鑿臨時性供取排水用之水井,應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辦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水利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水利處 87.08.24. (87)水農字第A875040746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24日
主旨:建築工程為工程需要挖鑿臨時性水井供取排水之用,是否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管制一案,經建設廳函示,挖鑿水井不分臨時性永久性,非建築法所稱之構造物或雜
項工作物,並無該法之適用,上開鑿井行為應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興辦核准
,否則應依法取締,請查照。
說明:依據建設廳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八七建四字第六二九三九三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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