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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村里辦公處是否得登記為水權人」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3.12. (90) 經水資五字第09000024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2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村里辦公處是否得登記為水權人」一案,查村(里)辦公處非機關團
體,不符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
定之水權人,本案相關水權登記事宜仍請依水利法第三十一條共有水權之規定辦理,
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府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府工水字第○一九四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