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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貨櫃漂流堵塞保長坑溪所涉水利法之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90.12.20. (90) 經水資一字第09001019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主旨:關於貨櫃漂流堵塞保長坑溪所涉水利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士檢信九0他00二0六八字第二四二二二號函。
二、貴署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一條溪流如何認定屬於水利法所稱之「水道」?
一條溪流如符合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之一規定者,即為「水道」。
(二)一條溪流如何認定屬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之「區域排水」?
於「水道」或另以人為方法於「水道」外設置「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所稱之排水設施,即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之排水。前述排水系統
,其集水區域係以排除二種以上農田排水、市區排水或事業排水者,為「區域排
水」。「區域排水」之排水界線,係由「水利法」第四條及「台灣省排水設施維
護管理辦法」第二條之主管機關,依「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十條分
類統一編號後,參照地籍圖並依水流現況予以認定。(三)登記或劃定為「區域
排水」,是否即非水利法所稱之「水道」?
經主管機關登記或劃定為區域排水,與是否即非為水利法所稱之水道,並無直接
關聯,仍應視是否符合各該水道或區域排水之定義而定。
(四)保長坑溪是屬「水道」或「區域排水」?
保長坑溪是否為區域排水,應依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即台北縣政府認定之(參閱
附件一);區域排水路是否屬於水道,依本局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八九)水資
四字第八九0000二一0三號函釋(附件二),需視該排水路是否屬於水利法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水道定義之範疇而定,不應因劃定為區域排水而改變
其原為水道之本質,如經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非屬水道者,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公告。治理計畫或豎立樁界及整治工程,均
與水道之認定無關。
(五)「尋常洪水位」及「尋常洪水位行水區」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報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務上僅河川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公告河川圖籍
(含河川區域線、行水區域線),保長坑溪為台北縣政府所設定之區域排水,目
前並未公告「尋常洪水位」及「尋常洪水位行水區」,而依排水設施規定管理。
(六)隨函檢附本局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八九)水資四字第八九0000二一0三號
函及經濟部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經(八三)水字第0八三八九四號函影本(附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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