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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釋示是否適用自來水法之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09.17. 經授水字第09100225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17日
    主旨:關於 貴府警察局田中分局函送陳○雄等三人涉嫌違反自來水法,是否適用自來水法
       之規定,函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內授營工程自第0九一00一一二七六號函轉 貴
       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建用字第0九一0一五一二九九0號函辦理。
     二、依 貴府來函所附文件及照片,陳員等三人在水源保護區私設水管所接引之山泉水,
       應非屬自來水法第十六條所稱自來水,不適用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九條罰則
       。惟陳員等三人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若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行為
       ,應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另經審視所附照片,陳員等三人所私設之水管
       應屬水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引水建造物,如該建造物未經 貴府核准而
       擅行施工,得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另依 貴府來函所附文件及照片,陳員等三人未依水利法令規定取得水權前,其私設
       水管接引山泉水之行為,應屬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擅行取水、用水者,應依該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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