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廢止大漢溪以南板橋市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之E、F、K區,並解除該區之洪水 平原管制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91.10.03. 經水字第09102613700號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3日 主旨:公告廢止大漢溪以南板橋市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之E、F、K區,並解除該區 之洪水平原管制。 依 據: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及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