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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凡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違規建造物或有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自行搬移、拆遷、逾 期則視為廢棄物依法逕行拆除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2.08.05. 經授水字第09220209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5日
    主旨:為維護河防安全,凡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違規建造物或有其他
       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自行搬
       移、拆遷、逾期則視為廢棄物依法逕行拆除,特此公告。
    依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河川管理辦法第十
       六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
    說明:對於本公告有任何疑問者,請逕洽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聯
       絡電話: (○三) 五三二二三三四轉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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