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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翡翠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4.10.21. 經授水字第09420218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主旨:公告翡翠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54條之 2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第 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二、蓄水範圍:本
水庫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 171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
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臺北縣新店市、石碇鄉
及坪林鄉,面積1.452 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 1,452公頃,詳如附圖。
四、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
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一:依水利法第54條之 1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附記二:違反
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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