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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轄管各排水路內遭民眾佔用設置蚵架、漁網、興建蚵寮等已影響排水行為,惟尚未公告
設施範圍,是否可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 3規定逕予公告限期拆除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 94.11.16. 經水政字第094531262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主旨:貴府函詢轄管各排水路內遭民眾佔用設置蚵架、漁網、興建蚵寮等已影響排水行為,
惟尚未公告設施範圍,是否可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 3規定逕予公告限期拆除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1月 7日府工水字第0940216727號函。
二、有關排水路內遭民眾佔用設置蚵架、漁網、興建蚵寮等已影響排水行為,若該區域排
水尚未公告排水設施範圍,應依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先行限期命行為人改善、整
復或回復原狀,其逾期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水利法處罰之。其無法查
明行為人者,得以公告方式命行為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並說
明逾期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將予強制拆除或整復。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
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
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
政府、臺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本署各河
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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