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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4 日屆滿,當然廢止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5.03.02. 經工字第09504600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2日
    主旨:「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4 日屆滿,當然廢止。
       特此公告。
       依  據: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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