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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中央管區域排水港尾子溪排水系統-港尾子溪排水、四塊厝圳支線、十四張圳支
線、員寶庄圳支線及大埔厝圳支線之排水設施範圍。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7.01. 經授水字第10020206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日
主旨:公告中央管區域排水港尾子溪排水系統-港尾子溪排水、四塊厝圳支線、十四張圳支
線、員寶庄圳支線及大埔厝圳支線之排水設施範圍。
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 4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港尾子溪排水(自與筏子溪匯流處起至與大埔厝圳支線及員寶庄圳支線匯流處,
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18號計18張;四塊厝
圳支線(自與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臺中市中清路,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
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13號計13張;十四張圳支線(自與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
與東門支線合流點,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
23號計23張;員寶庄圳支線(自與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中山高速公路,即從其起點至
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32號計32張;大埔厝圳支線(自與
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雅潭路雅潭橋,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
水圖籍為第 1至17號計17張。
二、本公告圖籍存置臺中市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備閱。
三、公告劃入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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