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變更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後其於山坡地保 育利用範圍公告前申請建築應否檢附水土保持檢查合格證明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9.9.22.台內地字第042477號(一0五)
    發文日期:民國69年9月22日
    主旨:奉交議臺灣省政府函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變更為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後,其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公告前申請建築,應否檢附水土保持檢查
       合格證明書一案,經會商有關機關獲致結論如說明二,復請查照轉陳核決。
    說明:
     一、復貴處69.6.30.臺(69)內字第一八三三八號交議單。
     二、案經本部兩度邀集法務部、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農林廳、地政處、山地農牧
       局會商,獲致結論如次:「臺灣省政府函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
       築用地變更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後,其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公告前申請建築,應
       否檢附水土保持檢查合格證明書乙案,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於六十五年四月廿九日
       經 總統明令公布,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山坡地應經省(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
       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布。惟依行政院六十七年九月廿六日臺六十七經八六六七號函規定
       ,凡申請案件之土地,能明確認定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山坡地範圍者
       ,可即依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山坡地為
       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附具載明左列事項之山坡地開挖整地計畫書,經水土
       保持機關核可始得開挖;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始得建築。且山坡開發利用對於國土保
       安影響至大,其水土保持之處理,應注意區域性公共安全,故臺灣省山坡地保育利用
       範圍,雖於六十八年十一月廿日經行政院核定,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
       布,但其於上開院函規定後,山坡地範圍核定公布前,經省縣有關機關會同勘查,依
       區域計畫法劃為山坡地保育區編為丙種建築用地,縱因剷平或原屬平坦而變更劃定為
       鄉村區編為乙種建築用地者,依照首揭說明,不論需否再開挖整地,其為建築使用,
       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發之證
       明始得依法建築。惟法務部保留意見: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山坡地應
       經省(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布。臺灣省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係
       於六十八年十一月廿日經行政院核定,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布,是山
       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內之土地於依法核定公布前,其為建築使用者,自無該條例之適用
       可言,應適用區域計畫法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內政部69
       .9.22.臺內地字第0四二四七七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