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通知無法送達時,可依公文程式條例,並參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70.03.23. 台內地字第7059號發文日期:民國70年3月23日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對於土地權利人應為送達之通知,因土地權利人住所不詳,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時,可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