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市地重劃區內自來水設置經費負擔宜與有關單位協調解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03.05. 台內地字第214035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5日
     一、依自來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向市地重劃地區收取增加或新裝配水
       幹管成本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依法並無不當,且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隸屬貴府公營
       事業機構,因之,本案市地重劃地區內自來水設置經費,其補助費標準及如何收取問
       題,仍請貴府邀集有關單位自行協調為宜。
     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所指「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適用疑義乙節,前經本部報奉行政院以 73.
       02.01 台七十三內一六六七六號函略以:「....所定『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並非
       必須全部列入之意,究竟如何列入,當屬重劃計劃內應行訂明之事實。....」是以本
       案重劃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等公用事業地下管道所需之經費,請就辦理重劃業務
       之實際需要及考慮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等原則下,參照上開行政院函及都市土地重
       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意旨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