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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及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
之船舶為沒入處分時之適用法令疑義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1.11. 法律字第10703500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11日
主旨:貴署函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及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對非屬受
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時之適用法令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 8月10日署法規字第1060015162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
罰者所有為限。」是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
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7條第 3項及第
71條第 2項、電信法第65條第 3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
例)第88條第 2項及第89條第 2項等規定均屬之。
三、有關依兩岸條例第32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之相關疑義,前經
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04年 5月6 日以陸法字第1040400235號函復貴
署在案。查本件來函所詢,仍屬上開條文之解釋適用及實務執行問題,宜請貴署逕向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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