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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條第 3款施行後納保作業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6.12.04. 衛部保字第10612605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請釋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條第 3款施行後納保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11月10日健保承字第1060030716號函。
     二、為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
       籍新生嬰兒,均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立法院於 106年11月 7日三讀通過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條修正條文,並經總統以 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
       271 號令修正公布,依據同法第 104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本次修正自10
       6 年12月 1日施行。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 106年12月 1日施行後,凡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
       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四、另針對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在臺灣地區出生,尚未滿 1歲之外籍新生嬰兒,若領
       有居留證明文件,仍在健保投保等待期者,得參照本次修正意旨,自本次修正條文施
       行之日( 106年12月 1日)起參加健保。
     五、另請貴署向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各醫療院所加強宣導,妥為辦理外籍新生嬰兒投保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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