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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威秀影城」(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影城」(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3.19. 法律字第107035004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19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威秀影城」(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影城」(美麗華娛
樂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12月18日警署刑研字第1060175126號函。
二、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
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個資法第22
條修正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旨揭疑義,經查詢經濟部之公司資料查詢系統「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美
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事業均包含「電影片映演業」。次查前開公司分
別經營「威秀影城」及「美麗華影城」並設立旨揭網站公布所放映電影片之內容及放
映時刻表等資訊且販售自家影城之電影票券,是旨揭網站對於購買電影票消費者之個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屬前開公司經營「電影片映演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
與「EZ訂票網」(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單純從事代客處理資料而屬「資料處
理相關資訊服務業」有異。從而旨揭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即應由「電影片映演
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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