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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受理機關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7.03.20. 院台人三字第10700067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20日
主旨: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受理機關請依說明四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107年 3月 9日公保字第1071060076號
函辦理(該函除未函送高院所屬機關外,均已併函轉知本院其他所屬機關)。
二、保訓會前揭函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或相關法令雖未規範有關行政機
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如何辦理;惟為符合程序正義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建
請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條規定之精神,建請於修正依性平
法第13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
訂所屬機關之首長如涉及該法之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按
:如機關首長考績或職務評定權責,非由上級機關辦理,其等所涉前揭事件亦得由上
級機關辦理)。
三、本院依性平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訂有本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依 104年 7月30日修正後之第12點規定:「本院所屬機關首長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或申訴之相對人時,準用上級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該修正
案,前於同日以院台人三字第1040016512號函副知各所屬機關在案)。因本院前開規
定已符合保訓會來函之建議事項,故無須修正。
四、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平法之性騷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臺灣高等法
院受理,本院其他所屬機關,則由本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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