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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 言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2.05.14. 經商字第102024133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14日
     1.按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事項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商業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
      與程式者,即應准為登記。至其文件是否虛偽不實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經法
      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則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撤銷其不實之登
      記。
     2.又有具體事證而得認定行政處分有錯誤或瑕疵者,行政機關亦得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
      之規定辦理。而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程式及要件,行政
      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其為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處
      分,而有行政程序法第二章第三節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中第 110條至第 134條之適用。
     3.另按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
      之管轄及公文書送達之依據。關於所詢行政程序法未施行前,公文書之送達之依據為何
      ?應係依當時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而民事訴
      訟法第 126條第 1項及第137 條規定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送達於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
      僱人。而所謂「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
      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至於相對人閱讀公文書與否,尚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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