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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委員會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年 2月 5日環署空字第 1070006662號函復內容相關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3.09 環署空字第1070013
3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9日
主旨:貴委員會函詢本署 107年 2月 5日環署空字第 1070006662號函復內容相關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防制法(下以簡稱空污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
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署並發布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
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規定之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於空污法第31條第 1項第
1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
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係包含一般宮廟紙錢
焚化爐體設施,均應適用前揭法令規範,並無將貴會所稱焚化爐設施訂定個別較嚴之
排放標準規定。
二、另將紙錢透過預約代收服務或放置於紙錢集中點,交由清潔統一運送至由法師誦經祈
福,舉辦過淨爐儀式之焚化爐集中燒,民眾不用擔心紙錢進焚化爐焚燒會不敬的疑慮
,同時以具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焚化爐集中焚燒紙錢,可以減少空氣污染物產生,
維護空氣品質,惟焚化爐仍應符合空污法所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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