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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第29條第 1項第 1款之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之義務,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1.10.11. 經商字第101021336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30條規定之登記事項有虛偽、變造情事者,係指申請
商業登記之各項文件有刑法第 210條至第 215條之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
不實事項之情形。如有上開行為,因同時觸犯第29條第 1項第 1款之刑事罰及第30條之行政
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本法第30
條規定辦理。另本案商業負責人於核准登記後提領資本額一節,本法並無限制規定。本案如
何裁處,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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