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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合夥存續要件之合夥如何辦理歇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098.03.18. 經商字第09802314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8日
1.按民法第 687條之規定,原則上死亡之合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合夥關係即屬消滅,而生
當然退夥關係。惟如合夥契約訂明該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者,則依同條第 1款但書規
定其繼承人得繼承其合夥人之地位,而不必退夥,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 1項之規定
為繼承登記。
2.復按法務部88年 7月23日法88律決字第028750號函釋略以:「按合夥係基於全體合夥人
之意思而成立……合夥人欠缺存續要件(至少需有二合夥人),仍應歸於解散」。而合
夥組織申請歇業登記,由負責人檢附合夥人同意書,倘為欠缺合夥存續要件者,當應檢
附欠缺合夥存續要件之證明文件。至具體個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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