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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業者設計、製造可記錄床墊使用者心跳、呼吸和睡眠等資訊或相關數據之智慧床,是否 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6日
    主旨:關於業者設計、製造可記錄床墊使用者心跳、呼吸和睡眠等資訊或相關數據之智慧床
       ,是否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2月 2日經授企字第 1072000080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
       本法第 2條第 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
       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是以,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尚包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至
       於所保有之資料,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
       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之標準,此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條修正理由參照),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或否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
       資料(本部 103年 6月17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6500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三
       、本件來函所詢個人之心跳、呼吸及睡眠等資訊或數據,是否屬於個資法第 2條所定
       之個人資料乙節,查前開資料雖非得以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惟業者如可就前開
       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仍屬個資法所稱得以間接方
       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反之,倘蒐集者(業者)本身並無其他間接方式得以辨別特定個
       人者,該資料即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惟此涉及事實認定,宜由貴部依上開說明
       綜合各種情況,本於權責予以審酌。至於所謂「去識別化」,係指透過一定程序的加
       工處理,使個人資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間接識別性而言。是以,本件業者所蒐集之個人
       心跳、呼吸、睡眠等資料,如經審認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倘經加工處理,運用
       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
       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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