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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變更,由主管機關逕為登錄管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30 環署水字第1070022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30日
主旨: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變更,由主管機關逕為登錄管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年 3月22日屏環水字第10731080300 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 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第70條之10第 1項規定,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
用計畫時,應一併將申請、變更及展延之核准資料,通知各級主管機關。
三、另本署 107年 1月18日修正公告之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已刪除「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施用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量」登記事項,新增「應符合畜牧廢水資源化處理比率」登記事項,由系統自動帶入
「應符合畜牧廢水資源化處理廢(污)水量」。
四、爰此,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畜牧業,僅會有降低處
理水量之可能,基於處理水量係依每日最大量據以核准,為簡政便民,爰免辦理水污
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改由主管機關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於水污染源管
制資料管理系統登錄畜牧糞尿資源化資料,作為管理。
五、有關「畜牧糞尿資源化資料表」路徑係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管制現況」
項下,登錄「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資料」、「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資料
」及「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計畫書資料」(操作流程如附件),以掌握推動畜牧糞尿
資源化之實務運作情形。
六、為簡化畜牧業資源化處理行政程序,惠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農業主管機關,以利妥予宣達及輔導畜牧業,提高畜牧業配合畜牧糞尿資源化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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