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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 1項涉及建築業者之定義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3.03.10. 營署建管字第10308019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10日
     一、按「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規定公寓大廈非經領
       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故公寓大廈銷售行為之相關建築從
       業者,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時,自得依同條例第49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處罰之;惟按行
       政罰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
       罰。」故違反本條例第58條規定之行為人認定,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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