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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
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4.24. 環署水字第107002909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4日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
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 107年 4月12日 107強管字第1070400001號函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65條第 3項所定「校正
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其意旨係考量水量計
測設施校正維護期間,需拆卸原水量計測設施,故無水量計測設施計量,爰須依主管
機關同意之方式記錄水量。又水量計測設施多元,且廢水操作狀態不一,爰未統一公
告水量記錄方式,而係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同意。
三、承上,如送外校正時,同時更換同廠牌之水量計測設施,記錄更換前後之刻度,計算
水量,考量並無改變水量記錄方式,得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其水量之記錄方式,惟依
管理辦法第65條 3項規定,應將更換前後水量紀錄保存 5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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