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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 1 項第 2款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4.23. 環署水字第10700308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3日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年 3月30日新北環水字第1070584002號函辦理。
     二、運輸車輛若經查明因交通意外翻覆後,造成酸鹼液體污染地面水體,事屬不可抗力行
       為,故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 1項第 2款「棄置」行為要件。
     三、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後溢出之酸鹼液體,車主或其業主仍須負清除、處理之責,
       避免污染鄰近水體,貴局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及第71條之 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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