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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眾賴○○君詢問通訊行○○行銷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
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6.27. 法律字第10703507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7日
主旨:關於民眾賴○○君詢問通訊行○○行銷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何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4月12日經商字第 10700564800號函。
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係採分散
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
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
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
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部 105年 4月 8日法律字第 1050350
459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旨揭公司於部分網站(例如:1111人力銀行、 518人力銀行及1111商搜網等)公
開之經營項目為「手機批發、零售」及「通信業務開發」,又該公司於經濟部公司基
本資料登記之「所營事業資料」包括「電信器材批發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及「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等,依行政院 101年 4月30日「研商法務部所報『個人資
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會議紀錄」所列判斷原則(下稱判斷原則)及本部參酌行政
院主計總處之行業標準分類彙整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判斷,因其所營事業涉及「通訊設備零售業」(其中「電信器材屬管制射頻器
材之製造、輸入及其零售業」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之通訊設備零售業」屬貴部主管),又「商品經紀業」及「電信事業」,則分屬貴部
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爰本部於 107年 4月 3日以法律決字第 10703504530號
移文單移請貴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在案,合先敘明。
四、本部僅為個資法之法規主管機關,至於對於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行政監督管理之職
責,係分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尚無貴部來函所稱「單一窗口」。是關於具體
個案事實有無違反個資法之認定,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依職權卓處。爰請貴部就旨揭
個案儘速依職權辦理,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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