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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有多數人時,其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 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之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03. 法律字第10703507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3日
    主旨: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有多數人時,其對補償義務人
       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7年 5月 4日信法二字第1070000091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非公務
       機關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
       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之
       合理期待,故「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關聯,
       始符合上述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範疇;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本法第2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本部 102年 7月 5日法律字第 1
       0203507340號函參照)。至於本法第20條第 1項但書第 2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
       依實務見解,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須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之(本部 102年 7月 3日法律字第 10203507180號函參
       照)。
     三、查行政院 106年 4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60011133號函同意辦理之「106 年度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試辦計畫」,推動構想係「為協助弱勢民眾於住宅租賃市場租屋、鼓勵民眾
       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依據住宅法第19條等相關
       規定,藉由稅賦減免獎勵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出租予符合資格房客,合格房客亦可獲
       得租金優惠,並由政府負擔本計畫應支付之媒合費(或開發費)、公證費、代管費(
       或包管費)、出租住宅修繕費用獎勵、保險費用、代墊租金等所需費用,以提高業者
       參與意願。全案經費由行政院全額補助,推動只租不賣、租金合理、環境優質的社會
       住宅政策。是本計畫既經行政院核定,符合條件之房屋所有權人、合格房客、相關不
       動產業者經申請核可後均得受惠,具有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之政策目標
       ,核其內容屬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因此貴公司於帳單內或信封上配合前揭
       計畫刊載政令宣導雖非屬原蒐集客戶資料之特定目的內利用,然可認符合本法第20條
       第 1項但書第 2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而屬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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