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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貴部所詢「財團法人○○省○○縣○○○財團捐助組織章程修訂之效力問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23. 法律字第10703508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3日
    主旨:關於貴部所詢「財團法人○○省○○縣○○○財團捐助組織章程修訂之效力問題」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5月 1日台內民字第1070418033號函。
     二、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組織章程,係於法院裁定確定時生效或於完成變更登記後始發生
       拘束法人之效果乙節,案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107 年 6月19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1
       3520號函復略以:「……法院依聲請所為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裁定,性質上
       屬形成裁定,其形成力於裁定確定時發生……我國民法關於法人設立登記後變更事項
       之登記,係採對抗主義,亦即是否為變更事項之登記,僅係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非
       生效要件……法院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組織章程,係於『法院裁定確定時』
       ,抑或於『完成變更登記後』生效乙節,依上所述,應於『法院裁定確定時』生效;
       至是否完成變更登記,依民法第31條規定,僅屬得否對抗第三人之問題。本院96年 1
       月11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1005號函,係就法人設置分事務所時,其法人證書之核
       發及組織章程變更登記相關疑義所為函釋,尚與裁定何時生效無涉。」
     三、又依貴部來函附件所示,旨揭捐助組織章程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
       先後以 105年度抗字第60號及 106年度法字第 8號民事裁定變更在案;而有關民眾則
       陸續於 106年 9月 5日及 9月13日、 9月22日、10月13日申請加入旨揭財團法人,惟
       經該財團法人分別以「章程未完成變更登記,申請不符現行章程規定」、「請申請人
       屆時再依本宮公告再行申請」等理由拒絕民眾之申請,則其拒絕渠等申請加入是否適
       法?及本件能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之「法理」?事涉該財團法人與民眾
       間之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斷。
     四、檢送司法院秘書長 107年 6月19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13520號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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